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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应该怎么处理,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4 10:30:03 阅读数:132

2008年2月1日,李在一家物流公司当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每月月底支付。2008年3月31日,李要求公司给他加薪,但公司不同意。因此,李在当天领到工资后,口头提出辞职,自2008年4月1日起不再来公司工作。该公司多次要求李办理辞职手续,但李不予理会。李于2008年6月1日申请仲裁,投诉主要是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工作几天不休息,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此外,自2008年4月1日以来,该公司允许自己在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等待岗位。为此,要求与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并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2.一家物流公司于2008年4月和5月分别支付了4000元和1000元补偿金的25%;3.一家物流公司为2008年2月至5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了4000元的赔偿金。4.2008年2月和3月,一家物流公司支付了2000元的加班费。在审判期间,一家物流公司辩称:1。事实是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从2008年4月就已经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2.李的工作是司机,他不规律地工作,所以没有加班的问题。3.2008年3月31日,李要求公司给他加薪,但公司不同意。因此,李在当天领到工资后,主动提出辞职,自2008年4月1日起,他不再在公司工作。公司多次要求李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但李不予理睬。李本人辞职,2008年4月和5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问题。案件结果: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5月31日终止;2.2008年4月和5月,一家物流公司向阿利支付了2000元的无劳动合同月工资和1022元的生活费;3.李放弃了其他上诉请求。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到工人不辞而别,双方都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这也是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尽管此案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但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和工人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应得到足够的重视。2.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同时,按照第50条第1款《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以《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为法律依据。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3.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但在实践中,仍有员工不履行任何手续就离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能确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员工离开一段时间后,以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为由,声称与公司仍有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那么,当员工不辞而别时,劳动关系是否就解除了呢?对于这个问题,根据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以劳动者要求的时间为准。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的时间的,应当像本案一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目前,争议的问题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作为唯一的证明标准。有人认为,除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之外,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信和辞职转移表可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也可以根据劳动者最近是否在公司工作或是否在其他单位工作来确定。但是,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建议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向员工发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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