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首先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工人有劳动合同,就更容易证明。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他们需要对劳动关系做出裁决。
确认劳动关系的奖励是什么?以下网页将为读者提供相关知识的答案。仲裁裁决惠阳老任中案字[2012]第279号
申请人:彭晓秀,女,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身份证号码:512528195962
委托代理人:刘x,女,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身份证号码。511522196988,公民代理
被告:惠阳XX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白云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克水
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后,依法成立仲裁庭,举行公开听证会进行审理。申请人彭宪柱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某参加仲裁,但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参加仲裁,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这个案子的审判现在已经结束了。
申请人投诉称,申请人于2012年2月2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办公室工作,在纸花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5月6日中午,申请人在西区新辽市龙海一路高德利沙场路口上班时与一辆小汽车相撞,造成重伤。
现在,申请人要求工伤认定,但被申请人拒绝盖章。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特申请仲裁。仲裁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委员会发现申请人声称与被申请人有劳动关系,并向委员会提供工作许可证、考勤记录、被申请人盖章的个人收入证明、离职证明和工资结算清单等证明。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证,证据真实足以认定。
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任何答复,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被申请人应承担未能证明的责任。委员会应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如工作许可证、考勤记录、加盖被申请人印章的个人收入证明、离职证明和工资结算清单。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席庭审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庭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判决。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对此案的判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该仲裁裁决是非终局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本裁决将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XX
2012年8月15日
职员: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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