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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关系保护的四类劳动者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1 21:18:01 阅读数:169

不受劳动关系保护的四类工人

第一,“学生”兼职

情况

小李是一名全日制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他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做兼职汉语教师。双方发生争议后,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并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对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因此,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没有被仲裁机构和法院接受,他的双份工资主张也没有得到支持。

法官解释了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小李年满16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要求,但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教师期间,小李具有“在校学生”的身份,其工作活动是非全日制的。因此,学生兼职,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己从事社会实践活动,一般不能视为劳动关系。

第二,退休人员被“重新雇用”

情况

老林是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60岁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于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老林被重新聘为技术总监。此后,老林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理由是企业没有支付他工作日的加班工资,没有为他的员工安排带薪年假,但他们没有得到支持,因为他们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法官解释了法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法院应当根据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因此,在再就业期间,老林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老林倡导的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享有的权益。本案中,法院建议再就业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以避免无根据的权利保护。

第三,协议承包

情况

刘被介绍与一家国有企业的后勤部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清洁和垃圾处理协议。三年后,该公司没有与刘续签协议。刘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不予支持。

法官解释了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明确命名为“劳动合同”,根据协议的内容,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更接近于合同关系,即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因此,刘灿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要求经济赔偿。

第四,“客房服务员”

情况

徐被介绍给王家当“客房部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不享受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向王家提出,他们应该支付周末和法定假日的加班费。双方未能协商并起诉法院,但法院不支持徐的主张。

法官解释了法律。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雇主”。

在这种情况下,徐的劳动对象是王家

法官认为,根据上述案例,特殊“劳动者”应仔细鉴别与单位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如果争议的性质不是劳动争议,就没有必要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然后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出上诉,这不仅会浪费时间和精力,还会增加维护权利的成本,而且不会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

法官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和违约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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