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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能否代替劳动合同,录用信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20 19:33:02 阅读数:210

在一些大型企业,当工人申请企业工作时,他们通常要通过几轮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技能考试等。经过几轮筛选后,通常只剩下两三个人。成功通过面试的企业会给应聘者发一封聘书。聘书能代替劳动合同吗?以下答案由网站编辑提供。2014年8月1日,孙在一家公司担任值班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聘用通知约定了劳动报酬,并承诺如果孙接受聘用通知,公司将与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年12月28日,孙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几天后,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近2万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

仲裁委员会发现,该公司于2014年9月4日成立,孙于2014年7月26日收到该公司的聘用函,但未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因此,在2014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公司被责令支付超过10,000元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认为该聘书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书面文件。那么,聘书真的等同于劳动合同吗?

就业通知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这似乎是劳动者所熟悉的法律常识,但没有签字盖章的聘用信,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的聘书虽有本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但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签订并盖章合同条款的含义不一致。此外,虽然有必要将工人的工资提高一倍,但我们应该考虑雇主是否履行了诚实协商的义务,但这里的协商应该是为了缔结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于2014年9月4日注册成立,孙于2014年7月26日收到聘书。很明显,这封聘书只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不可能代表公司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谈判。因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应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期限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且适用法律合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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