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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19 20:03:02 阅读数:172

大学生有足够的时间。一些学生想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工作,这样他们就可以赚一点钱,增加他们的社会经验。这些兼职工作属于兼职形式。那么,兼职工作的特点是什么?网站有更多的知识,欢迎浏览。兼职工作的特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同一雇主的工人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就业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兼职工作的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从事兼职工作的工人可以与一个或多个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以看出,兼职就业主要有以下特点:

(1)按小时计酬,且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但是,对于非系统雇佣,劳动报酬需要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此外,同一单位兼职员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果超过这一标准,企业必须采用全日制就业,而不是非全日制就业。

(2)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允许通过口头协议签订兼职劳动合同,但为了防止争议变得“不合理”,企业最好以书面形式签订兼职劳动合同。

兼职员工可以建立多种劳动关系。如果兼职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能因此解雇员工。但是,作为事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它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企业应该注意这一点。

兼职应该注意什么

除了上述报酬方式、合同形式和允许多重劳动关系的特点外,企业在签订兼职劳动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兼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兼职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劳动合同法》号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就业的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就业。就业终止时,雇主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薪酬标准有下限。《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兼职劳动报酬的最长结算期限为15天。《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和支付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

如果你不太了解兼职工作的具体特点或者想争取权益,你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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