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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18 20:45:02 阅读数:200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女工孕前保健的内容如下: (1)已婚待产女工禁止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的第三、四级。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工进行孕期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过期时能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放射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急性中毒史及其他对母儿健康有害的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已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但现在没有孩子的女工应暂时调离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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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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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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