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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内退后再就业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17 15:51:04 阅读数:200

[案例]

被告的丈夫李是某集团公司的员工。从公司退休后,原告雇用他作为临时雇员从事锅炉操作。2008年8月,李在烧锅炉时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治疗。他住院后去世了。

被告向萍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该会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裁决,确认李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原告认为李与某集团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定李与原告也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仲裁裁决是错误的,所以他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李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分歧]

萍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决,用以证明李在原告单位从事锅炉操作的工作及其患病、住院和死亡的情况。因此,有争议的问题在于李作为单位的退休职工,是否与再就业单位有劳动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都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但由于李是某集团公司的员工,不可能是原告单位的员工,所以原告与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与原告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李受原告管理,从原告单位领取工资,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管理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所谓退休人员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特例。虽然离退休人员与原企业仍有关系,但从本质上讲,离退休人员在再就业单位工作是为了生存,服从单位管理,并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与其他劳动者没有本质区别。本案中,李在原告单位从事锅炉作业,与该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李与原告单位的关系得到保护,这也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因此,原告的主张应该被驳回。* *荣周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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