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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的有效性及相关案件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20 21:05:43 阅读数:98

实际上,雇主不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当工人遭受工伤时,双方通常通过工伤赔偿协议解决问题。那么,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应该如何确定呢?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

情况

王某是一家货运公司的司机。2016年11月9日,在运输材料时,他被一辆汽车追尾,伤了大脑。后方交通警察大队认为汽车司机负有全部责任。王虽然在货运公司工作了几年,但货运公司并没有为王支付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与货运公司进行了协商,双方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为:“王某在工作期间脑部受伤。有鉴于此,双方于2016年11月12日达成如下协议:

1。王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货运公司承担。二、王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货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7000元。三、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已无任何争议地解决了此事。”

2016年12月1日,王的脑损伤加重,当天住院。2017年2月1日,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为8级。

2017年4月3日,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货运公司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请问王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说

支持王仲裁请求的关键在于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存在很大争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2010)第3条规定:“员工因工负伤后,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赔偿协议,且员工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的,协议的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1)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员工已经承认工伤并评估伤残程度的前提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险,则视为有效;但是,劳动者能够证明协议中有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等情形,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相一致的,可以根据情况处理。

(二)劳动者在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且劳动者实际获得的补偿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法定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9月1日)第6条规定:“员工因工负伤后,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赔偿协议,员工提出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协议的效力如何处理:

(1)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员工确认工伤并评估伤残程度的前提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或利用员工的危险,则视为有效但是,劳动者能够证明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低于工伤正常赔偿标准的80%),符合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根据情况处理。

(二)在劳动行政部门未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劳动者实际获得的补偿明显不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19日)第3条规定:“受伤工人和雇主之间协商的补偿协议的性质和效果是什么?(1)参与法院的代表一致认为,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雇主和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或之后签订赔偿协议,雇主应在工伤认定之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这有助于减轻工伤职工的困难,使雇主和工伤职工能够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和自愿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雇主和雇员都有约束力,除非被撤销、更改或确认无效。赔偿协议如有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赔偿协议达成的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75%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赔偿协议明显不公平。工伤职工申请撤销的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之日起计算。

(二)市总工会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的代表认为补偿协议达成的补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的补偿金额,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工伤职工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的请求。”

笔者认为,江苏和泸州的做法,一方面尊重了双方通过协议表达的意愿,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工人因不懂法律或地位低下而对权益造成的严重损害,值得推广。

本案中,王某与货运公司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认定之前签订的,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因此王某有权要求货运公司补足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

作者:何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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