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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哺乳期加班,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25 07:36:02 阅读数:232

由于生理结构的差异,中国法律对劳动中的女工有特殊的保护。那么,我国法律在第三个时期对女职工有哪些保护规定呢?边肖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劳动法》关于第三期女职工待遇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的活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工作。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其他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15天可以在分娩前休;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人享受42天的产假。

《劳动法》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或哺乳而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是,女雇员要求终止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

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其晋升的女职工,应在产假和哺乳假期满并通过单位考核和试用后晋升并补足晋升工资;如果单位未能通过考核或试工,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保留原工资水平。

女职工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工资,并依法享受休假。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享受奖励或处罚,其在孕期和产期的待遇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还规定,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

以上是边肖编纂的《劳动法》第三阶段关于劳动者劳动待遇的知识,希望对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或实际情况复杂,请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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