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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劳动者怎样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24 20:36:03 阅读数:260

本案中,李于2015年3月加入甲方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后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甲方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加倍支付工资。

但是,劳动仲裁部门裁定,该案件不予受理,理由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属于劳动者。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不注意保留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尽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被用人单位带走,这往往导致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那么如何收集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并赢得诉讼呢?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a)各方的声明;

(二)书证;

(三)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评估意见;

(八)勘验笔录。

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当事人的陈述仅是劳动者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物证主要包括工作证,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话记录,同单位的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主要包括工作邮件等。而证人证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证言。鉴定意见和检查记录很少用于劳动争议。

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文件规定了确认劳动关系的参考依据。该文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文件: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雇员工资名册)以及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文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

(4)出勤记录;

(五)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等根据上述规定和办案的实际经验,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申请登记表、就业登记表、就业通知、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通行证、标签、工作许可证、技术证书和专业证书的年检记录;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表、企业年金表、住房公积金表等。

4.考勤记录、出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用自己的作品出版公司内部刊物,或在公司网站上报道自己的事迹;

7.本人代表公司签署的工作记录、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公司签署的岗位描述、工资确认、岗位调整通知和终止通知;

9.公司或公司工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奖励、处罚通知和工会会员证;

10.工作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对话的音频和视频记录以及与公司领导的合作;

12.金融借款单和还款凭证等。

13.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所致工伤的调查询问记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查询调查记录等。

此外,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定受伤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工伤部门的工伤证明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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