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如何确定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权限?
律师回答道: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设立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项目法人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项目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建设要求;
(四)建筑企业已经认定;
(五)有符合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应限于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施工许可证未开工、未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期限的,自动作废。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恢复建设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审核。
第十一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停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超过六个月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从事相关施工活动所需的技术设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项目成果,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
只有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