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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9 21:51:02 阅读数:238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劳动合同应当签订但未签订的;

2.书面劳动合同被口头协议取代;

3.用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合同、租赁合同和合并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在其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对员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续签的事实;

5.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相关条款缺失或不合法,实际上成为无效合同,但双方已根据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对此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不具有追溯效力

你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你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合同;

保存好证据(工资单等)再次记录声音,并确认对方承诺的内容);

向公司申请保险金。如果公司以各种借口逃避(记录),证据将在最终仲裁中证明你的工作关系。

他们可能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支付赔偿金。

此外,如果你不想工作,你可以随时提交仲裁,并要求对方不要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和工作保险。

法律基础。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注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续订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三倍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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