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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问题,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9 19:45:02 阅读数:246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构成要件(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具备资格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劳动关系而不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达成口头协议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填写了《登记表》、《申请表》,允许或者不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的;

(五)试用期内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解除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一)就业事实存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合法就业主体资格是指合法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合法就业主体资格。)

(二)在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雇佣主体的不同,雇佣主体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佣主体主要指个人或家庭雇佣。

)

(四)其他不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要确定工伤,前提必须是劳动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表现为两种形式;首先,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这里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工伤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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