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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公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3 20:51:01 阅读数:154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招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与单位或者个人有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个人劳动的16岁以下的儿童、青少年属于童工)。

招收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艺术、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下列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一级以上的接触粉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有毒作业;

(3)在《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高度工作;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2级以上的冷水操作;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三级以上的高温运行;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三级以上的低温运行;

(7)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地下和地上采石;

(9)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和护林;

(10)工作场所暴露于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灼伤、热灼伤等危险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洞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生活在高原的人员);

(14)连续承重每小时6次以上,每次20公斤以上,间歇承重每次25公斤以上;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风镐、风铲、铆接机和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必须长时间保持弓、弯、举、蹲等受力姿势,流水线作业,动作频率大于每分钟50次;

(17)锅炉司炉。

此外,雇主应根据以下要求定期检查未成年工的健康状况: (1)安排工作前; (二)工作一年以上; (三)年满18周岁,距上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适宜的劳动。

不符合原劳动岗位条件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的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办理并支付费用。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或者禁忌作业,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请求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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