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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9-02 11:06:01 阅读数:235

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据此,在劳动的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会带来两种后果: 第一,工资的双重支付; 第二,它被视为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那么,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如何依法处理当前的事实劳动关系,以规避风险呢?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对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立即发放《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

实际上,大多数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由雇主不愿意或不愿建立的。然而,有一些事实表明,劳动关系是雇员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对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应立即向其发放《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规定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与单位合作,否则单位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3、依法终止现行事实劳动关系。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一致终止; 第二,法定解除。协商一致终止是处理实际劳动关系的首选方式。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将单方面选择合法终止。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提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员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不足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计算。此外,劳动者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无论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都是非常不利的,这不仅不能免除劳动者的义务,而且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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