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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如何适用法律?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31 07:33:01 阅读数:189

(二)现行实务中审理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1。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工人造成损害,他们应负责赔偿。”。虽然本文没有具体说明事实劳动关系,但并不否认其有效性。2.目前,在实践中处理事实劳动关系的直接依据是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两条为事实劳动关系案件中的劳动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3.2001年4月30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为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履行或解除提供了依据。从上述规定来看,中国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即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中明确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解除或者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事实劳动关系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2、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的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并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481号)的规定处理。即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一方提出终止实际劳动关系并与另一方达成一致,雇主应支付相当于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同意的,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受“12个月”的限制),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经济补偿金按一年计算。这个答案已经成为实际应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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