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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了怎么办,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了伤,用人单位不露面怎么维权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29 15:42:01 阅读数:157

法律建议:

某单位因电路故障给甲方维修,因工作量大,聘请乙方。然而,B在工作中因电线杆断裂意外从高处坠落,导致其右跟腱严重粉碎性骨折,但雇主很长时间没有露面。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网络律师回答道:

如果承包商A不合格,施工单位和承包商A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先通过协商解决这件事。如果你不愿意谈判或者谈判失败,你可以起诉法院来捍卫你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范围

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如下:

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虽非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

3.生产和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压力导致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在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失去所有劳动力。

5.因履行职责造成的人身伤害。

6 .从事抢险、救灾、救援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

7.在因公致残或因战争致残的士兵去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

8.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受伤或失踪,或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9.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上下班路线上,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辆事故不属于我本人责任或者不是我的主要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分类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伤事故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时因工负伤或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工伤致残的职工,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在到达用人单位后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醉酒致人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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