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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会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29 07:42:02 阅读数:197

1.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8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检查工作场所。”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秉公执法,遵守有关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监察员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时,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劳动监察员的权利:

(1)实地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询问权。劳动监察员有权签发《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附件),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向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询问有关情况。

(3)书面调查权。劳动监察员有权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即必要时,劳动监察员可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员工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或指令之日起10天内书面答复劳动行政部门。

(4)访问或复制数据的权利。劳动监察员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如员工名册、用工登记簿、员工考勤簿、工资支付表、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二,妨碍公务的行为是什么

(a)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依法履行职责。

这里所说的依法履行职责,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法定职权从事公务活动。它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的公务活动,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地点的公务活动。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

如果行为人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而是使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辱骂、吵闹等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执行职务,但不构成本罪。这种行为可以受到批评教育,也可以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侮辱或者其他犯罪。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州、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责,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权履行的职责。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你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你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你也不能通过暴力或威胁犯下这种罪行。

2、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3、必须在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下,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其履行职责。虽然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果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下,则不构成本罪。

(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未使用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妨碍国家安全人员执行国家安全职责,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的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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