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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20 19:30:05 阅读数:227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1.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当签订但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此前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但没有因劳动合同及时续签而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

4.用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条例中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如在条例中规定雇员的使用、安置和待遇,这些都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

5.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相关条款缺失或不合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双方根据本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法律规定

1.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经常在工作中使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首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但《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条例》)将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风口浪尖,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法也无法回避。

(1)《条例》第18条和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澄清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事实上,与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只缺少有效书面合同的形式要求,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1)目前,立法承认,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义务。

(2)从立法演进的角度来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此,边肖提醒您,如果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利。这些是为你总结的相关材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该网站致力于创建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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