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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16 07:18:01 阅读数:148

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负责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劳动法》第2条,这里的单位范围很广,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消除事故隐患和预防事故的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和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卫生的副厂长和副经理、直接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和电工。因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以其他罪直接处罚。因此,本罪的主体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构成这一犯罪,必须客观地满足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一)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所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为防止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人员伤亡,防止生产设备损坏,保障劳动者安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品。主要有:一是防护装置,即通过屏幕保护将人体与生产中的危险部位隔开的装置;二是安全装置,即能自动消除生产中设备事故和部件损坏造成的人身事故伤害的装置,如安全阀、自动跳闸装置、绕组限制器等。 第三,信号装置,即使用信号警告和防止危险的装置,如信号灯和电子指示灯; 第四,危险标志和识别标志,即危险提示标志和借助醒目的颜色或图形判断其是否安全的标志。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符合国家立法机关和生产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以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事故隐患是指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的事故隐患和灾害,仅限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如果在有有害气体、蒸汽或灰尘的地方工作的工人没有戴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未将护耳器、防护眼镜、口罩或头盔发给在有噪声、强光辐射热、飞溅火花碎片和刨花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的;不为电气作业人员提供绝缘皮革或绝缘手套的人员;未为高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的;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未配备防护装置;压力机上的压力部分没有安装安全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性能不良,电气设备未配备必要的熔断丝或自动开关;车间或工作场所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含量高于每立方米2毫克,且排放有害健康的蒸汽和气体的设备没有严密封闭。工厂、矿山、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隐患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本罪的前提条件;发生重大事故不是因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因为故意破坏、纵火等其他原因

(2)相关部门或单位员工提出后,未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对劳动安全负有行政责任的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本罪的构成必须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提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从业人员未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未采取措施的,不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里没有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包括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消除隐患;它还包括不重视安全生产和敷衍了事的责任。虽然针对事故隐患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然而,由于措施不力或不正确,事故隐患依然存在。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疏忽。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负责人。一、行为人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但不履行职责,未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事故,对其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三)发生严重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司法解释,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指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巨大的政治影响;或引起本单位员工的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和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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