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两者的主题不同。承发包关系的合同客体是物化劳动成果,它侧重于完成有形的工作,即提供由劳动产生的劳动成果。雇佣关系的合同客体是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要求进行的劳动活动,劳动行为本身就是合同客体。
(二)双方是否有不同的个人依附关系。在约请关系中,由于约请关系的主体是劳动成果,只要约请人按照合同完成劳动成果,一般不存在定作人干涉约请人劳动行为和过程的问题。在雇佣关系中,员工没有独立工作的权利,雇主可以随时改变员工的工作内容;员工的劳动行为和过程受雇主监督,员工在如何工作方面没有自主权。也就是说,招纳关系的劳动行为和过程可以由招纳人独立控制,而雇佣关系的劳动行为和过程则由用人单位安排。
(三)两者所要求的劳动技术内容不同。一般来说,招聘会关系中的招聘会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相对而言,雇佣关系中员工劳动的技术含量较低,一般为体力劳动。因此,当一个员工空缺时,很容易找到人来代替他。而程-兰一般找不到替代品。体现在劳动成果上,承揽和招揽人的劳动成果包含一定的知识产权,因此价格相对较高。
员工的劳动成果一般不包含知识产权,劳动成果的价格相对较低。(4)工作条件和工作方法的规定不同。看看一方是否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限制工作时间。一般来说,不指定工作场所,不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只要工作成果可以支付给订货人,一般是一种承拉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为雇员提供各种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
(e)支付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承发包关系的支付方式是在履行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或者双方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是明确的。报酬不仅包括劳动价格,还包括自带设备、技术和其他生产成本等。雇佣关系的报酬一般有一个较长的工资支付周期,如周工资支付和月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行业的相对固定的标准,报酬反映劳动价格。此外,还存在一个在为招聘会关系付款之前检查和接受招聘会人员的劳动成果质量的过程。在雇佣关系中,不接受劳动成果的质量。只要雇员工作,雇主通常支付工资。
(6)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承发包关系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发包人承担,承发包关系中的定作人承担违约和过错责任;雇佣关系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动服务的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给人造成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他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他可以向雇员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承办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或损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