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度范围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范围外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基本劳动合同和非基本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有下列程序:
1、劳动合同的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
4.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
5.劳动合同分为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定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劳动合同重新订立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协议。
以上是劳动合同订立程序的相关知识。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许多地方需要劳动者更加重视,否则用人单位很容易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