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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处理方式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8 08:27:02 阅读数:12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从一开始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如果双方同意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这里,“应该”意味着“必须”。

第二,如果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当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被视为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终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用人单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相应赔偿劳动者。

双方都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办理终止手续,但未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的。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员工协商合同条款并办理续签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后,符合《劳动法》第20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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