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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存在哪些风险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8-06 10:12:02 阅读数:120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先天不足”,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都存在很大的风险。

1.事实劳动关系中存在双重工资风险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能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满一年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两倍的月工资,并与员工补充书面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能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日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与员工补充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员工月工资的两倍。

2.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一些雇主喜欢钻所谓的“法律漏洞”。当员工加入公司时,他们通常会口头同意几个月的试用期。一旦试用期即将到来,他们会毫不犹豫地解雇员工,理由是他们在试用期内不符合雇佣条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怎么来?当雇主和雇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仲裁部门或法院将确定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通常将被视为非法解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相关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第《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经济补偿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按照《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实际情况中,因为雇主急于终止或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们通常会支付高额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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