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5-18 21: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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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经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更和证据丢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相同责任和次要责任;
(3)造成交通事故并非各方的过错,各方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如果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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