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对责任证明不服的,行政机关不予复议,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调整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保险索赔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材料。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交通事故当事人越来越受到重视。
最近,许多涉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向律师寻求解决办法,因为他们对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不满意。《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只负责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至于如何赔偿,谁来赔偿,可以由交警出面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目前,交警部门还没有重新考虑。
那么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可以因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于1992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原规范性文件未被废止。因此,人民法院不会接受。
有鉴于此,存在行政不复议和人民法院不立案的理由。
那么,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责任确认表一旦制定,是否就不可能改变呢?如果责任确认表因客观因素或主观原因确有错误,应由哪个部门纠正?此外,有必要纠正它吗?
对于公安部门的警察部门来说,确实有一个错误的责任确认,立法部门可能很快就有一个纠正的渠道来填写。也许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条文没有缺陷,也没有必要以其他方式来填补,所以不存在修改的问题。
事实上,目前的交通事故确认表只是交警部门在收集交通事故证据并进行检查鉴定后做出的一个简易判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根据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出单独判决,直至交通警察的鉴定被推翻。
在此,笔者向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一个重要的提醒: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是根据以前的检查和鉴定制作的,该检查和鉴定有重新检查的机会(交警部门必须在收到检查和鉴定结论后两天内将检查和鉴定结论的复印件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必须记得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复验鉴定。否则,一旦交通事故得到确认,交警部门将不予复议。
记住!记住!如果有疑问,可以重新检查。申请期只有三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调解不成或调解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检查、检查和调查以及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鉴定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
结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不服,不具有行政复议权。人民法院不设立行政案件的;但是,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不同意见,并举出证据,请求人民法院不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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