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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免除或增加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19 15:17:31 阅读数:129

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费等方面也存在问题。由于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身体健康,他们协商并处理了孩子监护权的纠纷。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发现自己抚养孩子有多难,希望增加抚养费。下面无忧找律师网小编主要给大家介绍相关知识。一、增加抚养费适用的条件

(一)首先,有一个问题,如何解释增加维修费用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当事人单方面理解本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维修费。有些人甚至把这篇文章作为利用和所谓权利保护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他们投机取巧,一开始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干脆自己承担主要抚养费。然而,离婚后,上述规定被用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在实践中,这种做法有时非常不明智,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还使问题复杂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条第18款规定,如果要增加儿童保育费,必须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才能获得资助:“ (1)儿童保育费原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金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此,原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协议后并无新情况,承担或承担全部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承担或承担全部主要子女抚养费,其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在调解或协议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为达到其离婚目的,承诺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完全无能力支付抚养费,法院应参与干预,以维护离婚子女的合法权利。

二、免除抚养费适用的条件

(1)离婚一方因情况变化无法按原标准支付或给付抚养费的,可以请求不支付或减少原给付金额吗?具体条件是如何应用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但实践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不支付或者减少原抚养费数额: (一)一方工资或者收入减少的; (二)一方患病或者伤残的; (三)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收入的。

(2)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只有在必须达到原抚养费标准且无法支付或无法足额支付时,才能提出不支付或减少支付金额的请求。尽管有上述情况,但仍能按原标准缴纳抚养费的,其不缴纳或少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比较关注,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不同,法院的最终判决也有所不同。其实离婚双方应该先协商解决,因为保证孩子健康成长才是最终目的。对于经济能力差的一方,另一方要给予理解,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如果通过诉讼离婚,可以通过向法律机构寻求帮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无论是增加子女抚养费还是免除子女抚养费,都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你并不详细了解离婚子女免交或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我建议你向无忧找律师的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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