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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子女抚养费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17 09:26:21 阅读数:74

我们都知道欠钱不还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不写欠条。而且,债务纠纷也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强制执行时,《民法典》是否规定子女抚养费优先于普通债权?下面是无忧找律师的详细回答,让我们和一、民法典中子女抚养费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无忧找律师一起看看

赡养是必要的生活费用,优先于偿还债务。

即使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会给被执行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

第243条代扣代缴。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存。采取前款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债权转让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转让他人无效债权或者转让他人消灭债权为转让标的。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转让自己的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虽然债权作为法律锁定的概念已经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的一种变化。如果债务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就会产生新的合同关系,不具有转让性质。债务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性质、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债务非主要内容的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务种类、标的物质量规格、债务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后,不再与原债务相同。

3.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具备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真实,债权转让无效。一方欺骗、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转让无效。合同解除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给付的,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民法典》没有规定子女抚养费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民事诉讼法》规定子女抚养费是必要的生活费用,优先于债务清偿。即使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法院也会为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属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来无忧找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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