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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拒做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17 08:14:22 阅读数:124

[案例]

原告母亲付某,于1996年与刘某结婚,1997年9月,付某生下女儿原告刘某,2021年,刘某怀疑原告刘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于是对其进行了亲子鉴定。测试后,原告和刘某之间的生物关系可能被排除。为此,付某和妻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刘某提出不抚养原告。之后,付某找到被告王某,声称原告是王某自己,要求他承担抚养义务。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借给付某夫妇的3万元不应偿还,应与原告做亲子鉴定后再协商未来抚养费。付某记录了双方的谈判过程。此后,付某多次催促被告做亲子鉴定,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之后,付某,作为原告刘某,的法定代表人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被告王某依法承担原告刘某的抚养费。庭审中,法院依法传唤被告做亲子鉴定,但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

[分歧]

如果生父拒绝做亲子鉴定,亲子关系该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证据。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他做亲子鉴定。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证据认定核实属实,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父亲,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在本案中,原告的母亲付某,提供了她与被告刘-Ming,就子女抚养问题谈判的录音。虽然录音之前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但这段录音并没有违反本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虽然被告没有明确承认原告是自己人,但根据谈话内容和日常经验法则,原告已经履行了证明自己是被告人自己人的责任。法院已经传唤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拒绝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最高院《答复》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原告的母亲付某,申请亲子鉴定,但被告王某,拒绝。法院依法传唤被告王某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仍拒绝。在民事案件中,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亲子鉴定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同意的当事人不应受到强制检测。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被秘密录音,在录音谈话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借给付某夫妇的3万元不应偿还,应与原告做亲子鉴定后再协商未来抚养费。被告没有明确承认原告是自己人。被告坚持拒绝做亲子鉴定时,原告没有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被告是其生父,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试管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证据。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如果有必要,法院可以要求他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

近年来,非婚生子女要求父亲承担抚养费的案例越来越多。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案件事实基本可以查清。审理案件时,直接以亲子鉴定的结论作为判断案件的依据,案件通常更容易处理。但如果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民法精神和相关法律,法院不能强制其去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也就是说,在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原告必须提供证明被告是其亲生父亲的基本证据(如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公开承认原告是其亲生子女、原告母亲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等)。),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来说,本案中,女方即原告的母亲在未取得原告和被告亲子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为原告的亲生父亲,并要求其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如果这一申请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从两个方面提供证据。

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女方在婚姻中的丈夫确实不育或者不是孩子的父亲。因为一般情况下,婚生子女一般都是推定为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所生,没有任何其他特殊证据。如果一个女人想指控一个婚外的人是孩子的父亲,她必须首先排除孩子和她已婚丈夫之间的生物关系。原告提供了排除与母亲已婚丈夫的生物学关系的亲子鉴定结论,原告的这部分证明完成。

其次,女方,即原告的母亲,应提供男方,即被告是孩子父亲的基本证明。比如,男方已经公开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通过录音、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可以获得该男子作为孩子父亲入院的一些信息),或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两人在孩子出生期间的同居证明等。本案中,原告的母亲在未经被告允许的情况下,与被告协商抚养子女事宜时,提供了双方对话的录音资料。从谈话内容结合日常经验法则,一般人可以推断被告是原告的亲生父亲。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在许多情况下,秘密录制的音频数据不能作为最终判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68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强调,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胁迫、窃听)的方式取得,也就是说,这两种情形下取得的证据不视为非法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男女之间的婚外关系,隐私性极强,别人无法证实。虽然原告母亲在与被告协商子女抚养问题时,在录音前未征得被告同意,但目的是为了保护双方未来所生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教育利益,希望被告承担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双方谈话内容以正常交流时保存的录音材料为依据,是被告人的自然表达。原告在谈话过程中没有胁迫、欺骗行为,其与被告秘密记录谈话的方式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被告对录制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对il的合法性有异议

女方提供了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证据后,被告如果想否定原告证明的结论,就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不是私生子的生父,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他做亲子鉴定。“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证据认定核实属实,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父亲,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了法院的亲子鉴定请求,因此可以推定原告认定被告为生父并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的主张成立。

婚姻家庭专业

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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