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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离婚后能否追索抚养费?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10-16 21:11:20 阅读数:151

我儿子不是他亲生的。离婚后他能收回抚养费吗?唐某和付某相遇并相爱了。同年12月,他们生下一个儿子,取名唐晓明(化名),然后结婚。过了一段时间,唐某发现付某有婚外性行为,于是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唐晓明由付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唐某,所有,每月抚养费300元由唐某支付。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后,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被诈骗的抚养费共计1.6万元。

[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到欺骗,抚养女方与其他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离婚后,他可以向女方索要抚养费吗?

本案中,唐某与唐晓明的关系是一种欺诈性的养育关系。所谓欺诈性抚养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妻子明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使其(前)丈夫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欺诈性的育儿关系?对此,众说纷纭。 第一种意见认为,33,360名原告有权要求支付所有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有权收回部分抚养费,即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抚养费不应返还,但双方离婚后承担的抚养费应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应返还原告离婚后支付的全部抚养费;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支付的抚养费,由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夫妻财产已由原告单独分割,考虑到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被告应酌情少退或不退。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这种待遇既保护了原告的诉讼权利,也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了更好的经济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4月2日《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实感情,另一方被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离婚后支付的护理费,可以由被欺骗一方酌情退还;至于被骗方支付的护理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应当返还,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共有,被骗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不予返还。”本案中,在唐某与付某,的关系存续期间,付某隐瞒了孩子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导致唐某误以为唐晓明抚养的是自己的儿子。从法律上讲,虽然唐某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抚养了唐晓明,但他不是孩子的父亲,也不是孩子的养父或继父,因此不能设定抚养他的义务。根据答复中的规定,付某应退还唐某离婚后支付的全部赡养费。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骗的赡养费,由于唐某与付某离婚时婚姻财产由唐某单独分割,再考虑到付某仍需抚养子女且收入很低,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花费的赡养费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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