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8 13: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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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需要重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二元结构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已经与现代亲子法的立法本意,即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法治对平等、正义等价值目标的追求相矛盾,不利于法律制度对天生血亲所生子女的平等法律保护。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名子女的利益,放弃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二元结构是必然选择。mainland China的婚姻法仍然坚持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二元分割方法。该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理想是赋予所有天生血亲所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现实是立法者无法摆脱人类社会长期以来为天生血亲所生子女所制定的分级方法。将“非婚生子女”这一不公平的称谓强加于部分亲生子女身上,造成了亲生子女与生俱来的不平等,导致立法者理想追求的失败。
鉴于此,我国的亲子立法应顺应世界亲子立法的发展趋势,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废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二元结构,统一为自然血缘子女。在此基础上,应设计具体的制度来保护父母未结婚的亲生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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