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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还有其它方法吗,亲子鉴定需要的材料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8 10:15:40 阅读数:165

[案例]

李某某(女)和陈某某(男)于1998年2月结婚,1999年3月生下一女。2002年4月,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今未再婚。2003年7月,李某某又生了一个男孩,陈某。李某某声称陈某某是该男孩的亲生父亲,并要求陈某某承担抚养费用。陈某某声称双方已经离婚,并拒绝承认他是陈某的生父。李某某以陈某为原告,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的亲子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必要的抚养费。

庭审中,法院发现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经常保持联系。2002年10月,被告陈某某去过李某某在外地工作的地方,两人同居并发生性关系。被告不否认这一事实,但坚称他与李某某的接触从未导致他怀孕,他也绝不是原告陈某的父亲。由于被告不承认与原告的亲子关系,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被告陈某某经法院多次劝说拒绝配合鉴定,坚称原告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意见分歧】本案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亲子鉴定应当是自愿的,而不是强制性的,不能根据证据规则推定,因为如果适用推定,事实上必须强制对方进行亲子鉴定,这违反了自愿原则,可能侵犯人权。而且本案原告为非婚生子女,不能将被告陈某某视为原告父亲,故应驳回原告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亲子鉴定应以自愿原则为基础,但法院不能强制被告做亲子鉴定,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已结婚,李某某已证明其与被告离婚后曾同居并有性关系,且从同居时间和原告出生时间来看, 被告很有可能是原告的生父,但被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亲子关系的存在。 庭审中被告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判决确认原被告与被告的亲子关系,被告应依法承担原告的部分抚养费用。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应当按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我国婚姻法平等保护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使得亲子鉴定制度与家庭稳定和社会进步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婚生子女可以通过婚姻关系的存在来推定,推定的价值基础是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但是对于非婚生子女,由于缺乏婚姻作为基础,亲子关系的认定就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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