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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落户吗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7 22:18:38 阅读数:163

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建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者歧视。亲生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我国继承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以上规定可以概括为: (1)任何人不得歧视、伤害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非婚生子女与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一样继承父母的遗产。可见,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亲、非婚生子女或者母亲,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生父要求自立的,可以由生父生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他可以请求法院处理。非婚生子女如果有鉴别能力,也要征求自己的意见。

但我国立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仅局限于原则性规定,没有规定具体措施。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不完善和弱化的弊端日益明显。因此,我国应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的立法,加强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一)、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和准正制度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有时甚至是母亲,故意遗弃非婚生子女,不履行法定养衣义务的人不在少数。一般情况下,父亲和母亲都以否认非婚生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而我国婚姻法恰恰没有主张权和准对权制度,使得非婚生子女处于不利地位。为填补这一法律漏洞,完善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引入非婚生子女主张和矫治制度势在必行。其中,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请求权制度尤为必要。首先,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的立法实践。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必须得到父母的认领,才能获得法律地位。如法国、日本、秘鲁、比利时等。其次,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无论我国法律如何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受歧视,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对非婚生子女给予特殊尊重。在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方面也不利于非婚生子女。但认领制度完全是为了让孩子,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找到亲生父母,得到亲生父母的照顾和爱护。建立非婚生子女请求权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使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非婚生子女资格。

(二)、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引入非婚生子女主张和矫治制度后,中国也可以同时采取一些其他有效措施,以弥补这两项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分类是以父母在子女受孕和生育期间是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为依据的。这种划分无形中把父母结合是否被社会认可的责任转移到了孩子身上。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确立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与父母是否有婚姻关系无关。因此,有学者建议取消对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将非婚生子女统称为“亲生子女”,表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

废除对非婚生子女的提及是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了《子女身份改革法》和《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1998年4月6日颁布了《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彻底消除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父母照顾权、生育、子女姓氏、抚养权、生活费请求权等方面的差异。《德国民法典》已经不存在“非婚生”这个词了。1973年,美国颁布《统一父母身份法案》,其中父母统称为父母,子女统称为子女。所有孩子和父母用的语言都一样,——,无论已婚未婚。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只是推断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最重要证据。该法案已被美国许多州采纳。《澳门民法典》的规定中没有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取消对非婚生子女的提及也符合中国国情。自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来,非婚生子女及其父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项非常进步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要坚持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孩子,戴上非婚生和非婚生孩子的帽子?

2.子女预付金制度和补偿金制度的设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一直是现实生活中的难题。非婚生子女因各种原因被亲生父亲或母亲认领后,不得与亲生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中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由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但很多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大部分非婚生子女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就抚养费纠纷提起诉讼。因此,有学者提出借鉴法国的经验,我国的福利机构或儿童保护机构应先先行垫付,然后作为债权人,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提起诉讼,以追回已支付的全部赡养费。这种措施不仅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经济条件,也有利于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3.设立否认子女亲生诉讼,首先要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这是设立否认子女亲生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否认子女亲生的诉讼源于传统亲属法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设立否认婚生子女制度,是为了弥补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弊端。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客观事实,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但是,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只适用于正在或者已经生活在婚姻中的父母,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因此,在我国新婚姻法修改前的专家提案中,提出了否定子女自己生育的诉讼。其目的是为了尽快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从而避免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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