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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明怎么办,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5-08 11:13:40 阅读数:94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再区分的原因:一、区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依据或逻辑起点不复存在。从非婚生子女地位的历史变迁可以推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划分的逻辑起点是不平等,而正是因为他们与父母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平等,才有必要加以区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平等成为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亲子立法毫无例外地承认平等原则。由于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身份和财产关系上与父母同等对待,继续将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分开是徒劳的。纵观世界各国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仍有不少国家,如法国、日本、英国、台湾省、香港等。其中把非婚生子女作为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的首选。显然,非婚生子女加入非婚生子女行列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给予非婚生子女更高的待遇,这与现代法律制度对平等价值的追求背道而驰,只会增加法律制度的复杂性。

其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划分标准缺乏合法性。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及其父母之间的联系是天然的血缘关系,而这种天然的血缘关系在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之间是完全平等且无法区分的。但是,通过私生子地位的发展史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类社会根据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将没有区别的天然血缘分为两类,以区别对待。孩子不能自己选择生育,更不能决定父母的婚姻。在孩子是父母权利客体的时代,通过父母的婚姻来决定孩子的身份可能是符合社会主流思想的。然而,如今孩子已经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再是父母的附庸。用父母的婚姻来分割孩子的身份是不公平的。有学者认为,只要婚姻制度存在,非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就会存在差异。[19]作者认为,子女只与父母有血缘关系,与父母婚姻无关。所以婚姻制度和子女身份的划分并没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人类社会应该把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和父母与亲生血亲之间的身份关系分开,取消长期以来对非婚生子女的不公平称谓,让子女回归本来面目。

第三,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分开的社会目的无法实现。这种二元结构建立之初,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非婚生子女,警示公众未婚性行为是可耻的、非法的,防止未婚性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神圣性,建立符合统治阶级要求的人际关系秩序。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即使在没有性自由的封建社会,未婚性行为也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权和自由思想的逐渐普及,人类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正如北欧学者所说,虽然婚姻仍然是家庭和家庭生活的基础,但婚姻并不是唯一能够保障人们日常生活的形式,各种同居形式并存是婚姻自由的标志。[20]在婚姻这一古老生活方式受到严重冲击的当代社会,立法者的重要任务是正视各种未婚生活方式,并调整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未婚生活方式下出生的孩子也是法律保护和照顾的目标。因为将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分开的社会目的不再可能实现

最后,已经被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纳,废除了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二元对立。美国在1973年颁布的《统一父母身份法案》已经放弃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所有孩子和父母的条款完全一样,——,不管已婚未婚。父母统称为父母,子女统称为子女。[21]从1997年底到1998年6月底的半年多时间里,德国颁布了一系列修改家庭法的法律,主要包括《子女身份改革法》、《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完全消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父母照顾权、生育、子女姓氏、抚养权、生活费请求权等方面的差异,德国民法典也不再使用“中国澳门民法典不再区分非婚生子女”《法典》第1649条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怀孕或分娩,法律赋予个人因亲子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者,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纠正了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称谓的不公平待遇,顺应了世界亲子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非婚生子女立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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