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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要怎么写,遗嘱要如何写才有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30 13:23:05 阅读数:103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人会在晚年预先分配自己的财产。然而,由于子女人数众多,担心分配不均会影响家庭纽带,甚至影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在去世后给分割写遗嘱,将其财产据为己有。但是写遗嘱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如果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自己的夙愿得不到实现,还可能让孩子去法院打官司。下面无忧找律师网小系列就来说说如何写遗嘱才有效。如何写遗嘱才有效

(一)、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性是指自然人依法设立遗嘱并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遗嘱是民事行为,创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即遗嘱能力,而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成立为准。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能力不无效。反之亦然,达拉斯到礼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即使以后有行为能力,仍然无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原则上,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应以立遗嘱人的最后遗嘱为准。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这项规定是强制性的。如果遗嘱取消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则不能生效。遗嘱人不保留缺乏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给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处置的财产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只能处分遗嘱人的法定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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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无效。遗嘱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能成立。

案例:

王和马有三个儿子,王甲、王毅和王兵。2008年5月4日,马代表中风的王写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是:王死后,王甲、王益各继承一半的房屋,各有一半的产权,由马、王二人代表王在遗嘱上签字。2009年12月11日,王病逝,2010年2月8日,马病逝。后来王甲、王毅、王兵因房屋继承纠纷起诉法院。王甲、王毅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屋。王兵认为遗嘱内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要求,要求依法继承其在分割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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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让马代王甲、王毅写遗嘱,最后没有写。难道法律没有给王这样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给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不限制业主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王的目的达不到,问题出在他的意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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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王遗嘱的形式在法律上被称为代理遗嘱,代理遗嘱要生效必须有具体的法律要求。《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书写见证簿,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要分解这一规定,有几个意思:

第一,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个是遗嘱人,另外两个是见证人;

第二,遗嘱的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括年、月、日;

第三,遗嘱人的遗嘱上至少要有三个签名(遗嘱人、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马的遗嘱上只有两个签名是给王的,这个遗嘱不符合遗嘱生效的条件。因此,法院裁定该遗嘱无效。

但如果当时在场的王甲或王毅再签一个名字,代理人的遗嘱在效力上就没有瑕疵了。答案仍然是否定的,严格来说,马、王甲、王毅不具备法定证人资格。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马、王甲、王毅都是王的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立遗诏的见证人。

说了这么多,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除了近亲,他们可以作为遗嘱的证人。但这个结论也不完全符合规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可见还是有一部分人与继承人有特殊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如果他们被选为证人,遗嘱就不能正常生效。

最后,我对写遗诏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代书遗嘱的内容要素要齐全,尤其是遗嘱的时间和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一定不能遗漏;

第二,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要求的证人。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继承关系以外的亲属见证;

第三,可以请律师或者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帮忙代书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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