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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笔迹鉴定结果对方不认可,在自书遗嘱笔迹鉴定程序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29 21:02:02 阅读数:116

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申请鉴定,但如果是自写的遗嘱,需要经过很多程序才能鉴定其真实性。那么,在自拟遗嘱的笔迹鉴定程序中应该注意什么呢?关于这些知识,无忧找律师网做了详细的介绍,供大家阅读和理解。一、自拟遗嘱笔迹鉴定程序应注意什么

1.首先,你得有生前的字迹。

2.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技能和习惯的特点以及在书写和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定书写者的一种特殊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相同的鉴定测试,证明文书物证上的笔迹是否是同一人的笔迹,文书物证上的笔迹是否是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可以检查正常笔迹,还可以检查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等)不断变化的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子笔迹)、模仿笔迹、绘画笔迹等。

第二,遗嘱认证还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实质要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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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性是指自然人依法设立遗嘱并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遗嘱是民事行为,创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即遗嘱能力,而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成立为准。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能力不无效。反之亦然,达拉斯到礼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即使以后有行为能力,仍然无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原则上,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应以立遗嘱人的最后遗嘱为准。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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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不得取消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这项规定是强制性的。如果遗嘱取消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则不能生效。遗嘱人不保留缺乏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给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应根据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只能处分遗嘱人的法定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5.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无效。遗嘱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能成立。

之后必须注意遗嘱人当时是否清醒,才能确定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你可以点击无忧找律师网站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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