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8 2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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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方与他人同居并导致其离婚为由,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索赔人将赔偿6万元损失。
原告称,他于1990年与方结婚,育有一子。1998年上半年,原告注意到妻子方某经常深夜外出,与男性交谈非常频繁,于是对方给出建议,只要方某悬崖勒马,原告就能忘记过去。但原告的建议遭到了方的诅咒,她一意孤行,继续与异性亲密交往。1998年8、9月,方突然带着16万的巨款离家,与异性同居。为此,原告于今年3月15日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方离婚。经审理,法院支持离婚的请求,但方有婚外情的部分没有得到证实,因为没有证据证明。
据普陀法院刘院长介绍,此案是《》修正后普陀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离婚过错赔偿纠纷。根据《婚姻法》新规定,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并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原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还有待查明,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如何赔偿,要结合案件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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