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4-18 2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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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她丈夫去世,村民小组没有划拨土地给原告母女收取赔偿金。无奈之下,刘状告法院。11月1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村民小组在5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6200元。
本院查明,1993年5月,原告刘与被告罗山县灵山镇某村第二村民组王结婚,并生育一女。1999年,王死于一场交通事故。后来,刘和女儿在罗山县城关镇的一个农贸市场租了一套房子做水果生意。到目前为止,他还没有和别人登记结婚。刘及其女儿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办公室,被告村民小组承包了责任土地。2009年3月,被告村民小组在调整土地时没有将责任土地转让给原告。
2009年5月,被告村民小组根据村集体公约进行了土地补偿划拨,每名村民3100元,原告母女未参与划拨。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自行决定分配其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份额。原告母女俩虽然在丈夫死后去县城做生意,但户口一直在被告办公室,2009年3月前被分配了责任领域。因此,原告并未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故应承认被告的组织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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