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婚姻 > 离婚 > 离婚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31 16:18:07 阅读数:198

简介:

很多人主张婚姻法应该设计成‘软’法,越粗越好。从刚刚废除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照顾无辜一方”的司法解释,到新《婚姻法》中仍保留的应给予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独特的婚姻文化,它影响到立法者不仅不愿意通过法律介入婚姻家庭领域,而且不愿意用法律的语言来规范它。他们期望在抽象的法律规则下,案件将根据社会优势和个人道德直觉留给法官自由裁量,从而给予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最周到的人文关怀。应该说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然而,法律是应该遵守的行为和判断的规范。如果规则不确定,性质模糊,有可能法律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既不能“照顾”,也不能“帮助”。正是因为缺乏责任机制,《婚姻法》一直被指责为法制最差的法律。新修订的《婚姻法》将“赔偿”引入法律,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此次《婚姻法》修订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的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而且最终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修正案的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一方因重婚、家庭暴力或者其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离婚的,有权无过错地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问题综述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而破裂时,错误一方应对无辜一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进行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明确表明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已经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家庭法的不断改革中得到完善和保留。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无过错一方配偶因离婚受到财产权或者期待权损害的,(二)因离婚情形,一方配偶的人格受到重大损害的,法官可以判给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安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损害赔偿、抚慰费和财产损失赔偿,有的国家甚至包括财产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的基础上,为了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婚姻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离婚过错方进行制裁,对无过错方进行保护,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的个人和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新婚姻法建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如何在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和目的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原因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但是,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应定性为侵权责任。因为婚姻在很多方面不能简单的看成是一种契约,比如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婚姻的解除,婚姻法本身的立法。因此,适用合同法调整夫妻关系的空间相对较小。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是侵权行为。例如,重婚和配偶同居侵犯了丈夫或妻子享有的忠诚权,而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侵犯了婚姻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监护权。正是由于这些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因此,婚姻法中损害赔偿的性质应定性为侵权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对已经造成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害进行赔偿,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救济。因此,对错误一方的“不忠实”行为的道德判断和经济处罚,不应过分强调。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是人类共同的心理需求。作为一种心理感受,无疑属于道德管辖的范畴。“婚外情”涉及思维方式、道德标准、情感因素等问题。内心感情的复杂给道德讨论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你不可能赔偿受害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公众需要的不是道德和法律的讨论,而是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在不扩大重婚罪的前提下,日益严重的“包养二奶”问题应以赔偿的方式处理。相对来说,临界状态是公平合理的。但与中国国情不同的是,虽然许多国家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但由于现代西方社会性道德相对宽松,更重要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当事人厌倦了在法庭上讨论自己的隐私,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他们也将注意力转向了死婚的确认。不愿过多讨论当事人在过去婚姻生活中的是非对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案件只是一个案件,尤其是因“婚外情”造成家庭破裂损害的请求权,在社会上没有普遍意义。正是因为人们逐渐淡化或放弃了这一权利,各国婚姻法的改革才开始向有限的方向发展,法律赋予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是作为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保障制度。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