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7-05 2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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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事人自然条件的证据:
1.户籍、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和再婚证明;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务、劳务单位的函;
4.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授权委托书。
(2)基于双方婚姻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爱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相关文章和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见证人证言;
4.婚姻状况的自我报告和邻居的证词。
(3)证明在精神崩溃的情况下不可能和解的证据:
1.草率婚姻的自我报告和业内人士的证词,以及婚后仍无情感的声明;
2.一方或双方虐待对方亲属,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欺骗婚姻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重婚的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和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
7、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诊断证明;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证明情绪崩溃的其他证据。
(4)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来源的证据,以及获得财产时相关证人的证词;
2.同居期间获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联建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和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证据:
1.双方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以及生活环境的优缺点的证明;
3、确定维修费用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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