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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三条必离婚,符合离婚的条件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3 08:30:04 阅读数:3440

有资格离婚

离婚,也称为解除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实行完全分离主义(即无因离婚制度)。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关系是否确实破裂,而不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是否有过错。 (2)反对轻率离婚。婚姻或家庭的解体不仅损害双方自身的利益,还会给子女及其周围的其他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或精神损失,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三)因重大过错造成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承担因离婚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离婚的法定程序,离婚可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也称判决离婚)。下面将重点介绍诉讼离婚的离婚条件。

(一)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律原因

1.精神崩溃是离婚诉讼的法律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决定离婚的法律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离婚的基本原则。情感破裂是一个客观事实,是同意或不同意离婚的法律条件,也是判断离婚的实质性要求。一般来说,调解的无效是关系破裂的结果。然而,多年的审判实践证明,在一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意味着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不能简单地作为关系破裂的依据。《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法定条件有两层含义: 第一,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如果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如果夫妻关系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失败,也不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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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条件只能是“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

中国目前的《婚姻法》列举了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一个人的配偶已经登记与另一个人结婚或者以夫妻的名义与另一个人生活在一起。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和婚外异性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这两种行为都是严重的过错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扰乱了婚姻秩序。如果配偶一方重婚或与另一方同居,经调解后,应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中提到的"家庭暴力"一词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个人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拒绝履行抚养对家庭成员的义务的行为。家庭暴力或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肇事者是配偶之一,受害者不限于其配偶,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为家庭暴力的构成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即“它必须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方面造成某些有害的后果”。只有在这种程度上,它才能被认为是家庭暴力,不包括没有造成家庭暴力后果的日常争吵、偶尔打架和家庭纠纷。一方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由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予支持。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不改后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夫妻分居一段时间视为离婚的合法理由。

我国《婚姻法》的这一段有两个要求:双方分离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上的不和谐,不包括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分离;两年的分离已经完成,两年的分离应该是不间断和连续的。如果这两项要求得到满足,调解失败,可以得出结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适用这一条款时,应注意:必须依法宣布一方失踪,而不是该方未被宣布失踪的事实。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并要求离婚,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由于被告缺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离婚案件不需要调解。

此外,第32条第3款第5项第《婚姻法》条对"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包括无法列举的具体情况。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的14起案件,可视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案件,其他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案件可包括以下主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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