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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一般怎么死的,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0-06-09 19:30:04 阅读数:475

婚姻一方隐瞒对方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后出具离婚证明,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该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判决无效。

基本情况:一男一女多年前登记结婚。2004年1月,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他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当场签名盖章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表明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的规定,认为符合离婚条件,并向双方签发了离婚证。后一个二女儿的父亲以二女儿的名义,通过第一个男性隐瞒二女儿的精神病史,欺骗二女儿达成离婚协议,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接受这一请求,并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取消被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的离婚登记。 因此,第二个父亲以第二个女儿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离婚登记。

法院受理此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

离婚登记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或准行政行为。由于《离婚登记法》是一项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因此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审判方式:撤销判决适用于本案。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者全部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新的判决。法院应当决定撤销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中的核心判决,可以在五种情况下做出:1。主要证据不足;2.法律法规适用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权限;5.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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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因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明时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决定撤销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该接受离婚登记,因为女孩有精神病史,是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但是,一名男子隐瞒乙方有精神病史,欺骗乙方达成离婚协议,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未出具离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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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根据第《行政诉讼法》条、第54条第 (2)款第 (1)项,“人民法院已审理此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并可以判处被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证据不足……的,对被告的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依据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撤销判决。

律师提醒道:

这个案子让我们思考了很多。

为什么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有限制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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