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必须由有遗嘱能力的人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遗嘱。成为遗嘱的能力叫做遗嘱能力。在香港,立遗嘱须有至少两名非受益人作为证人,遗嘱才具法律效力。一般来说,两个证人中的一个会是协助立遗嘱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另一个会是前述律师邀请的同事(通常是相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不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经公证的遗嘱有效。
2.遗
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经书写、签名并标明年、月、日,没有违法内容的,该遗嘱有效。3.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会证明年、月、日,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署的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合法有效。4.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在内容和见证上都是合法有效的。
5.立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和遗嘱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证人。
7.遗嘱中剥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内容无效。
8.有数份遗嘱,但内容不一致的,最后一份遗嘱有效。
9.不得撤销或变更自写、代写、录音和口头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
11.受到威胁或者欺骗而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绝大多数遗嘱处理的是财产,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其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表达处理财产的意思,应先声明:“本人立此遗嘱,并按以下方式处理本人所有的财产:”
(2)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和位置,留给谁,写明继承了哪一份财产,也可以写明根据哪一份财产。
(3)遗嘱人的请求和遗嘱函的处分。
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应当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由于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书写不一定限于上述格式,但必须有效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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