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现在的妻子能否与前妻的子女分享继承权?
基本事实
2001年10月,宋晓涛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并爱上单身的秦娜,不久同居。2002年6月26日,他们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2月起,其丈夫宋克涛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发现患有多种严重疾病,于是住院治疗。在丈夫住院期间,秦娜一直很照顾她,直到丈夫好转出院。出院后,秦娜和宋晓涛前妻所生的孩子都在照顾宋晓涛。2006年6月,宋克涛病情突然恶化,于6月20日去世。
宋克涛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秦娜以为她是宋晓涛的妻子。她在生病期间悉心照顾她,直到丈夫去世,并尽到妻子的责任,要求继承丈夫的那份住房产权。但第三继子女共同主张,该房屋是其生父宋克涛和生母于红的共同财产,属于其婚前生父和继母的财产,因此继母没有继承权。
经审理,法院认定秦娜及其三个继子女是宋玉涛的第一批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宋玉涛的财产。位于本市天目路的一栋两层小楼是宋晓涛和前妻于红的共同财产,该房屋一半产权归宋晓涛所有。同时,由于余红先于宋玉涛去世,她的那份产权由继承人宋玉涛及其三个亲生子女继承,宋玉涛的那份房屋产权共计八分之五。对于这部分财产,秦娜与三个继子女共同享有继承权,但秦娜无权继承宋Xtao前妻于红的财产。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秦娜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留下的财产,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中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或者依法不能确定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分配的范围、顺序和原则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只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所以也叫无遗嘱继承。
适用法定继承,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爷爷奶奶。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有抚养义务的继子女。本法所称父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民法典》还规定,被收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
务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所以在本案中,秦娜和她的三个继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宋克涛留下的财产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律不允许三个继子女以父亲去世后留下的财产是亲生父母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继母的继承。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