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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生效的条件,遗嘱生效时间的条款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5 19:34:38 阅读数:149

遗嘱继承是指公民生前死亡后,用遗嘱处理其财产继承,并在死后生效的行为。《民法》规定

,公民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立遗嘱处置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继承人。

公民生前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的,死后继承遗产。相反,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

遗嘱的生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公正无私的人在场见证。如果遗嘱是通过录音方式立的,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自写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及签署,注明年、月、日。

(3)立遗嘱人的遗嘱须由立遗嘱人的亲属授予他人,并须有两名或多于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须为立遗嘱人。遗嘱在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由遗嘱人认可,并标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从法律上讲,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据效力。为了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5)无论以何种形式立遗嘱,遗嘱人都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剥夺有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无继承收入来源的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真实。如果遗嘱内容模糊笼统,很可能是遗嘱理解上的模糊,造成遗嘱人死亡后执行困难。

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有效;有效的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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