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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婚罪的条件,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21:31:34 阅读数:85

案例:胡某,男,50岁,包工头。1987年胡在家乡与李结婚,李婚后生了一个女儿。1990年,胡遇到了旅馆服务员冯,以冯的名义在一个住宅区买了一套房子,和他一起住了很久,生了一个儿子。胡和冯一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小区里。胡告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冯是他的妻子,但胡还是经常回家探亲,支付妻子李的生活费,所以李一直蒙在鼓里

。李偶然从一位老乡那里得知胡和冯住在一起后,立即要求胡和冯分手,但他们否认李不能忍受,所以他起诉胡和冯重婚。

评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因此,中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为基本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罪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与其共同生活。”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既然这样,胡已经和李结婚多年了。没有和李离婚,他买了房子,和冯一起住了很久,生了一个儿子。他们两个一直是夫妻。因此,胡与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构成重婚罪。如果冯知道胡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他同居,其行为也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5条,重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因此,要么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胡、冯,要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检察院将向人民法院起诉胡、冯,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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