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婚姻 > 重婚

相关问题全部,3相关问题全部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21:19:34 阅读数:177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有了它,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的思想又抬头了。现在社会上有些人要么贪图享乐,要么喜新厌旧,对婚姻关系的态度不正确,导致重婚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甚至无休止,这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问题。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单位,婚姻关系是维系家庭的重要因素和环节。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营造良好的婚姻氛围,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将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针对上述现象,国家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立法,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接下来我从两个案例详细介绍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历史沿革和定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两部规范婚姻行为的婚姻法,国家立法机关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号,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婚姻法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但不仅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重婚的定义,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年、2001年12月14日也没有规定重婚的定义。

重婚是指与配偶结婚的行为,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的行为。

二、重婚罪的相关问题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复杂。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犯罪,可以根据一般公众的相当理解来判断。然而,规范的一些概念问题需要解释,以便更有利于审判。下面,我将详细阐述重婚罪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

(一)对重婚婚姻关系的理解

婚姻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形式,以两性结合为自然条件,是社会制度认可的男女作为配偶的结合。新中国两部《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实施,向国民表明,登记是结婚的必备要件;结婚,要登记。然而,虽然“登记结婚”的要求在大多数城市已经被有意识地接受,但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它仍然受到习惯势力的顽固抵制。《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再次重申,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如果想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此外,《婚姻法》第10条和第11条还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婚姻无效制度。 第12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这说明婚姻不仅要有登记的形式,还要符合本质的要求。否则,即使经过登记,婚姻也不一定有效。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可以对抗第三人,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对抗第三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婚姻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不具备婚姻形式要素的纯粹自然的“婚姻”,即事实婚姻。因为从未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公示无效。二、具有婚姻形式要件但不符合婚姻要件的婚姻包括重婚、与禁止结婚的亲属结婚、婚前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案件。这种婚姻虽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公示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并不无效,而是自始至终无效。他们的婚姻关系不能成为刑法的对象。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无效后,即使当事人继续同居甚至举行婚礼,也不受法律保护,其关系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对象。至于可撤销婚姻,其效力并不复杂。因为这种婚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当事人主张抗辩;被胁迫结婚但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决定支持的,婚姻效力不仅在解除后终止,而且从一开始就无效。在此之前,他们的婚姻关系应该是刑法的对象。如果申请人在婚姻无效后反悔,仍然与被申请人生活在一起,甚至举行婚礼,则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虽然国外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趋于缓和[3],但中国的《婚姻法》对于婚姻的成立仍然采取严格的法家主义[4]。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 《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物权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文章推荐:

法律咨询
导师推荐

更多律师 >

无忧找律师

法律百科律师在线在线提问注册会员

法律常识无忧找律网关于我们网站导航

©无忧找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反馈留言 |联系客服

京ICP备19043850号 m.51z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