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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重婚罪怎么定,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20:55:34 阅读数:192

重婚是指与另一人结婚有配偶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的行为。重婚罪的认定要件1。侵害的对象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2.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3.科目是一般科目。首先,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第二,没有配偶的人知道对方有配偶并与之结婚;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故意与其他人结婚。缺少任何要素都不构成重婚。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及注意事项(一)本罪与非罪重婚罪的界限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在婚姻关系中腐败享乐思想的表现。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重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

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重婚罪是一个严重的概念。所谓“大款”养“二奶”是很常见的。重婚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罪案件时,往往很难区分罪与非罪。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1.有必要区分重婚罪和因拐卖有配偶的妇女造成的重婚罪的界限。近年来,拐卖妇女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女人结婚了,但被罪犯拐卖后被迫嫁给别人。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虽然客观上有重婚罪,但主观上没有重婚罪的意思。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是他人欺骗或胁迫的结果。2.区分重婚罪和临时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临时同居,不结婚,不构成重婚。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两人同居,显然只是暂时的同居关系,彼此以“嫔妃”对待,可以随时自由退婚,或者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同居关系,只能认定为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重婚。”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的情节和危害是不同的。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所以重婚不一定构成重婚。只有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重婚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以下两种重婚罪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配偶一方因不堪虐待而逃逸,是重婚罪。在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或家庭矛盾,夫妻间经常发生虐待。如果一方,尤其是女性,因为虐待而逃跑,在外国与另一人结婚,这种重婚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因此不适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灾逃与他人重婚。因灾害无法在原籍国生活,外出谋生。一方知道另一方还活着,有的甚至一起出去谋生。但由于生计原因,他们不得不在原有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另嫁他人。这种重婚罪虽然是故意的,但对社会没有危害,不应该以重婚罪论处。 (2)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男性已经有了妻子,但利用一定的关系,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他女性长期发生性关系,对外界毫无顾忌,自称夫妻,而女方却因各种原因不得不投降。对于这种情况,强奸应该受到惩罚,重婚不应该被定罪。重婚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1 .不同的对象元素。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强奸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重婚罪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欺诈手段非法骗取登记婚姻。也就是说,你有配偶并且和别人结婚,或者你知道别人有

二、符合重婚罪主观要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公开与夫妻长期同居,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八条结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另娶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958年1月27日)重婚是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建立夫妻关系。如果配偶和第三者举行过婚礼,就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结婚仪式,两人以夫妻关系同居,也足以构成重婚。比如两个人把对方当夫妻,假装夫妻,就应该认为是重婚。如果还有配偶娶“小妾”的人,当然也应该算重婚。相反,如果两个人同居,但明显只是暂时同居关系,把对方当成“小妾”,可以随时自由分手,或者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同居关系,只能认为是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比如一个有配偶的男人去外地办事,遇到一个以前认识的女人,在那里短暂停留期间发生通奸关系同居。离开那个地方后,他不问对方,同居期间认识,只是暂时同居。这样的同居只能算临时非法同居,不能算重婚。至于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或者仅仅是非法同居,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新《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颁布实施后,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法府〔1994〕10号199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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