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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重婚罪名的理解及认定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19:43:33 阅读数:177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是指与他人有配偶结婚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的行为。重婚罪中婚姻的内涵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婚姻除了登记婚姻之外,是否还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明确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至此,刑法学界对婚姻的内涵基本达成共识,即重婚罪包括以下两种:

一种是有配偶并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

另一种是明知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法律的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重婚罪名的理论研究侧重于对婚姻概念的理解,而忽略了对“配偶”概念的研究。事实上,“配偶”这一概念是否理解清楚准确,直接关系到重婚罪名称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其内涵进行界定。

当然,也有学者解释过“有配偶”。比如有人认为“有配偶,就是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夫妻关系依然存在。

(1)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仍然存在。

(2)以上解释只是字面上的,在他们的解释中,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夫妻关系的词语是非常模糊的概念。可以说,这些解释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被认可,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掌握。事实上,中国在不同时期对婚姻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有配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概念。

我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应该是指有效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包括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有配偶”的动态性主要是指事实婚姻在不同时期效力的变化。事实婚姻是婚姻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结婚登记,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3)对事实上形成的婚姻法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如果双方在起诉时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2)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之日,无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会起诉另一方“离婚”。同居期间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

(3)从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在两种情况下承认事实婚姻,赋予其法律效力,并承认其合法有效。

在 (1)和 (2)两种情况下,有效婚姻关系具体包括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重婚应该理解为对这些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罪时,应当先确定哪种婚姻关系有效,再根据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婚罪。以上对重婚罪名称的理解,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和审理重婚罪案件。

当然,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违反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婚不能视为重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的规定,下列重婚罪行为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1)已婚者被拐卖后被迫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2)已婚人员因自然灾害被迫流出,为谋生而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3)婚后被虐待,或被迫逃离逼婚或包办婚姻,然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以求生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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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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