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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吗,怎样构成重婚罪

来源: 无忧找律师  2021-03-04 16:28:33 阅读数:180

案由:涂夫妇于1995年5月9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涂在南昌一家美容院结识了在逃的谭,并开始交往。2000年底,谭回到家乡凤城,涂有时会去谭租住的地方和他发生性关系。2001年2月至2002年8月3日,涂经常在节假日或周末到谭的出租屋与谭同住。他们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和日用品,同居期间的日常开支大部分由涂承担,一小部分由谭承担。同居期间,他们有时一起出去吃饭或买菜,有时一起去亲戚家打麻将。他们彼此关系密切,不避嫌。周围的人以为是夫妻。但涂认为他们是男女朋友,没有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认为他不构成重婚罪。争议:对于本案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涂有配偶,但仍与谭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关系,谭与他同吃同住,同他出入,同他一起访问、娱乐,表现出与外界的密切关系,避嫌,共同的经济生活,使公众认识到他们是夫妻。应当认为,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重婚罪,根据第二种意见,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涂、谭以夫妻名义相互相称,或者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认定涂、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按照“永不犯罪嫌疑”的原则,本案不构成重婚罪。

评论: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涂的行为应构成重婚罪。本案被告人虽与夫妻不相称,但其行为事实上构成重婚罪。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重婚罪的构成要求犯罪人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客观上因有配偶而表现重婚罪,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本案中,被告涂某与谭某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关系,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家用电器和日用品,并分摊了日常费用。本案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涂和谭在夫妻名义上是相称的,但两人关系密切,使公众认为他们是夫妻。所以本案可以认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实际上是重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其次,从重婚罪与临时同居的区别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的规定,重婚是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建立关系的行为。如果配偶和第三者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则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结婚仪式,两个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也足以构成重婚。相反,如果两个人同居,但明显只是暂时同居关系,把对方当成“小妾”,可以随时自由分手,或者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同居关系,只能认为是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重婚罪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已经是配偶,二是在夫妻关系中确实同居,这是群众公认的。临时同居的主要特点是不

作为夫妻对待,可以随时自由分居。本案中,被告人涂与谭虽不相称,但经济生活相同,公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因此,涂的行为不符合

再次,从司法实践和相关政策的角度。人民法院处理重婚罪案件的总的政策精神是:1950年民法典颁布前的重婚罪一般不再追究;民法典实施后的重婚罪,应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所以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重婚原因、重婚时间长短、子女的存在及其利益等方面来确定。本案被告涂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谭某同居近两年。屠呦呦重婚也对妻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期间夫妻关系持续恶化,此案也是屠呦呦的妻子报案造成的。同时,涂没有法律规定的不构成重婚罪的其他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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